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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 2000]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1年起,设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国外发明专利需经国外专利局授权;
(三)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受理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七条 资助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 3,000元人民币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
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随时向当地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省级申请人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不属于资助范围;
3. 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 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开报告和各市、县(市)审核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和全年相关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下达补助项目及经费,经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专利委托(代办)机构。
第四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用于开展专利工作,不得发给个人;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工作奖励企业和单位的推荐,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考核后提出奖励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期一般为一年。
发明专利资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受理数确定;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等经费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 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省金库,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