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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临安

  根据我市专利资助有关规定,每获 1 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可获1000元、 500 元和 200 元资助。     

              

              
                嘉兴

关于受理 2005年一季度嘉善县专利奖励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意识,根据嘉善县科技局《关于开展2005年一季度专利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局对2005年1至3月的授权专利和2005年1至3月的专利申请给予奖励。为此,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1、凡嘉善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居民,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05年1月至3月已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或被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可申请2005年一季度嘉善县专利授权奖励费。
2、凡嘉善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居民,2005年1月至3月在“嘉善县专利工作专项行动”期间申请的各类专利,均可申请嘉善县2005年一季度专利申请奖励费。

二、奖励费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的奖励费: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费和专利申请奖励费: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申请专利授权奖励费)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申请专利申请奖励费);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授权专利奖励: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每项 3000元,授权后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
  申请专利奖励:发明专利每项 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

四、申请受理时间和地点
  即日起至 2005年4月5日前(节假日除外),本县魏塘镇车站路39号科技大楼底楼嘉善县科技局内。

咨询电话:县科技局 4023606沈女士。
详细查阅嘉善科技信息网(网址: http://www.jiashan.com/

                                   特此公告。

          
            嘉善县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本县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 [2001] 号)、《关于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 [2002]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县单位与个人专利申请费用实行资助。

一、资助范围
  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居住地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均可申请资助。

二、资助条件和资助金额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每件给予 3000 元资助,授权后再资助 2000 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每件给予 40000 元补助。
  (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每件分别给予 1000 元、 500 元资助。

三、申请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3 、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2 、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俱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3 、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三)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2 、嘉善县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四)上述各类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等,属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供发明人身份证或在嘉善创业证明及复印件。

四、审批
  (一)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申请资助,经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初审后由申请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列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不足部分由县给予补足。
  (二)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资助,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上年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国内发明专利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定期审批。
  (三)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申请资助,实行常年受理。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收到资助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定期审批。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的扶持办法

象科〔 2005〕14号

各镇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现就县级科技经费扶持的导向、支持的重点提出如下办法。

  一、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1、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按上级经费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比例配套补助。对县强势型、实力型、潜力型企业,其当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达到3%以上且其研发经费达50万元以上,完成5项以上新产品开发计划并有2项通过市级以上鉴定,获得3项以上专利授权,承担1项以上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次性给予 25万元的补助。对计划完成上述各项指标, 研发经费 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可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签订计划合同,完成各项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发经费实际投入50%比例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发机构。本县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机构,凡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在经费投入、人员参与、固定场所有保障,有明确的研发项目,完成的科技成果通过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合作双方签订技术合同后,可分别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经认定后,按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20%比例予以补助, 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863计划和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项目,按上级经费补助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比例配套补助。对引进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经认定为县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研发经费实际投入的20%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支持企业对县域支柱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凡涉及本县重点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企业联合招标,组织产学研集中攻关。凡签约成交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投入的30%比例给予补助;研发经费实际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40%比例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等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鉴定后,当年实现销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第二年实现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1%比例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积极引导企业在管理信息化系统,设计制造,过程控制信息化,电子商务等方面加大投入,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按信息化应用实际投入的10%比例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一步推广针织、服装行业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CAD、CAM)应用,对每家应用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8、支持企业加大专利申请与保护。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5000 元。当年拥有5件以上专利授权的企业,列入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9、继续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项目补助经费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外,在原有基础上再给予30%比例的补助。

三、加快构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改善县域创新创业环境
  10、鼓励企业入驻科技创业中心。凡初创企业或外来携带项目资金来象创业者,在象山科技创业中心落户,二年内免收房屋租赁费,并在项目申报、资金资助、中介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凡本县企业将研发机构落户在象山县宁波科技创业中心(暂在浙江大学宁波科技园),二年内其房屋租赁费给予50%比例的补助,并在科技信息、人才交流、研发资助等方面享受宁波市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
  11、鼓励发展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按照科技中介机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培育一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面向基层、企业,积极开展技术中介、人才培训、科技查新、 项目申报、咨询、评估、专利申请、难题征集、信息化服务等方面工作, 对运行规范、有序竞争、业绩显著的,经认定后,当年给予 10 万元补助。

四、有关说明
  12、 对被评为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和 5000 元的奖励。 突出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其它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组织,所得奖金 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组织应尊重项目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13 、项目承 担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积极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企业应按项目资助经费的 10%比例列支项目管理业务费,由项目组掌握使用,项目负责人可提取部分,用于项目组人员奖励或项目研究其他开支。
  14、项目申报及经费使用管理,按照象科[2003]17号《象山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象科[2003]19号《象山县县级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加强专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全市专利工作的领导
    现阶段全市专利工作,要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专利工作体系,要以增强原创性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提高我市的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各县(区)政府、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专利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专利管理经费,制定出台有关专利鼓励政策,努力在本地区、本系统形成尊重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的良好局面。
  市县(区)两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全市各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专利宣传工作。要结合 " 普法 " 教育,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专利工作列入县(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增强我市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鼓励发明创造,加大对专利申请和引进的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对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它组织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专利、以及成功引进上述两类专利的,其在申请或引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1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5000 元 / 件;
    2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 10000 元 / 件;
    3 、引进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并成功实施:资助 5000 元 / 件;
    4 、引进有效国外专利并成功实施:资助 10000 元 / 件。
    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被授权后,属职务发明的,有关单位可按资助额的 50% 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以上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按财政体制,县(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资助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具体资助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各县(区)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
    (一)加强和规范企业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市县(区)两级科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要做好专利示范企业联系工作,在人员培训、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给与积极支持。
  (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所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专利意识,自觉遵守和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对于此类开发研究,要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
  (三)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市县(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推荐,争取列入上级科技计划,取得资金或基金支持。同时,市县(区)两级科技经费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实施项目可直接推荐参评市科技进步奖。
  (四)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比例,合资各方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 %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 10 %(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 20 %)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 20 %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要把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加强专利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专利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要强化职能,转变作风,改进服务,努力提高专利管理水平。要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利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在充实加强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同时,各县(区)也应配备合格的专利执法人员,使专利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二)加强专利执法工作。要坚决查处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共同维护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强专利中介服务组织建设。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利代理等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帮助督促它们开展工作,为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提供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查新、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和专利诉讼等各项专利中介服务,提高专利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衢州市市区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战略,鼓励工业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高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权专利资助
( 一 ) 资助对象: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自然人, 2005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得工业类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均可申请资助。

( 二 ) 资助标准:获得国内专利权的,按发明专利每件 1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1 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给予每件 1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件限资助在 2 个国家的申请)。

第二条 实施专利奖励
( 一 ) 奖励对象: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且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可申请“衢州市专利实施奖”;对纳税关系在衢州市本级的省、部属企业经认定也可参加评定。

( 二 ) 奖励办法:企业实施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销售后,应单独核算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和税金,三年内累计新增实际入库的地方税金(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口径下同)在 80 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奖励。

第三条 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5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 200 万元的,可申请一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4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150 万元的,可申请二等奖;专利实施当年新增入库的地方税金达到 30 万元、三年累计达到 80 万元的,可申请三等奖。

第四条 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分别为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

第五条 奖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和专利实施的有功人员(属于购入专利的,不再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奖励为一次性,同一专利实施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获奖企业同时授予“衢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符合省专利示范企业要求的,推荐申报省专利示范企业,获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后,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 一 ) 授权专利资助
  1 、申请人申请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衢州市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申请国 ( 或地区 ) 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 、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于次年一月前发放给资助对象。因特殊原因当年末申请资助的,可于次年补报,二年内末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 二 ) 实施专利奖励
  申请人申请实施专利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实施专利奖励申请表》 ( 样式见附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实施专利证书和入库税金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每年 11-12 月份,由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初步审查、现场核实,经市科技局 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计划,于次年一月前发放实施专利奖励金。
  ( 三 )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人申请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须报送下列材料:《衢州市 (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 申报表》 ( 样式见附件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明,由市科技局全年负责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填制《衢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于次年一月前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额收回,今后三年不得申请资助和奖励,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工业类授权专利资助资金和专利实施的奖励资金从市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印发的《衢州市工业类专利资助与实施奖励办法》 ( 衢市科发合[ 2002 ] 96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一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程序

1 .办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 [2001]45 号)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发 [2003]38 号)

2 .资助对象

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自然人。

3 .办事程序

( 1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A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B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C .经费发放。
( 2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A .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B. 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B. 经费发放
  C .提交材料 (一式二份)
( 1 )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A .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点击下载
  B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C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受理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D .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
( 2 )申请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A .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点击下载
  B .申请国(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专利证书复印件(同时递交原件核对)
  C .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D .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一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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